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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4-06-13 04: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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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康光电”)对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实施临时停工停产,停产时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预计停产时间不超过3个月,后续复产情况将及时披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注:上述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所生产的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供应链、销售、劳动力组织等各方面存在困难,考虑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部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状况,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苏州爱康光电实施临时停工停产,预计停产时间不超过3个月。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苏州爱康光电停产的进展及后续复产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公司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之一,随着苏州爱康光电的停产,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将较大下降。短期来看,本次停产对公司2024年的经营业绩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但长期来看,本次停产有利于避免后续的进一步亏损,促进公司生产经营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实施临时停工停产,预计停产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修订)》中“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公司后续停产超过3个月,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号、证监立案字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截至2024年6月12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6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2024年5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八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1、除前述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外,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于2024年6月3日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号、证监立案字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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